河南工會經費管理辦法
為規(guī)范河南工會經費的使用和管理,維護工會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guī)定,河南政府制定了《河南工會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南工會經費的管理,維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促進工會工作的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南各級工會組織及其經費。
第三條 工會經費應當用于河南工會組織正?;顒拥拈_支,包括:
(一)工會組織工作經費;
(二)工會組織會員會費;
(三)工會組織其他經費。
第四條 工會經費實行專戶儲存、核算、審計、監(jiān)督制度。工會經費的收入和支出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財務規(guī)定,并嚴格執(zhí)行預算制度,不得虛報、冒領、私分和濫用。
第二章 經費來源
第五條 工會經費來源于會員會費。
第六條 會員會費由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確定,實行普選制度。會費按會員人數的一定比例收取,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規(guī)定。
第七條 會員會費的收取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財務規(guī)定,并嚴格執(zhí)行預算制度。
第八條 工會經費用于下列開支:
(一)工會組織工作經費;
(二)工會組織會員會費;
(三)工會組織其他經費。
第九條 工會經費的開支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用于工會組織正常的活動和工作;
(二)用于與工會活動有關的開支;
(三)用于與工會活動有關的其他開支。
第十條 工會經費的開支應當由工會組織提出申請,經上級工會或當地政府批準后,由工會經費開支單位開支。
第十一條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的財務規(guī)定進行管理,并接受上級工會和當地政府的監(jiān)督。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十二條 工會經費實行專戶儲存、核算、審計、監(jiān)督制度。工會經費的收入和支出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財務規(guī)定,并嚴格執(zhí)行預算制度,不得虛報、冒領、私分和濫用。
第十三條 工會經費的開支應當由工會組織提出申請,經上級工會或當地政府批準后,由工會經費開支單位開支。工會經費的開支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的財務規(guī)定進行管理,并接受上級工會和當地政府的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工會經費的審計、監(jiān)督工作由當地政府工會或審計部門負責。工會經費開支單位應當定期對工會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向工會組織報告審計結果。
第十五條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于與工會活動有關的開支;
(二)用于與工會活動有關的其他開支。
第十六條 工會經費的收支應當公開透明,接受會員和社會的監(jiān)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七條 違反《河南工會經費管理辦法》規(guī)定,虛報、冒領、私分和濫用工會經費的,由當地政府或審計部門進行調查,并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財物等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條 違反《河南工會經費管理辦法》規(guī)定,拒絕、阻撓工會經費管理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由當地政府或審計部門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財物等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條 違反《河南工會經費管理辦法》規(guī)定,拒絕、阻撓政府有關部門對工會經費進行管理、審計、監(jiān)督的,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財物等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工會經費。
第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jiān)督,確保工會經費的正確使用。
第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jiān)督,確保工會經費的正確使用。
第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jiān)督,確保工會經費的正確使用。
第十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jiān)督,確保工會經費的正確使用。
第十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jiān)督,確保工會經費的正確使用。
第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會經費的管理和監(jiān)督,確保工會經費的正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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