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本意是指擔負責任的人,既有高度概括性和便捷性,也往往指向具體的關鍵崗位,涉及職責配置、權力行使、監(jiān)督問責。《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明確要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推進本地區(qū)本部門法治政府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作為重要工作定期部署推進、抓實抓好?!痹诜煞ㄒ?guī)和黨政機關日常工作中,“負責人”的用法及范圍主要可歸納為3類。
機關單位領導同志。常見表述即負責人,根據實際需要還產生了明確具體崗位的相關概念。一是主要負責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實施條例》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監(jiān)察機關主要負責人的回避,由上級監(jiān)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決定”,上述“主要負責人”是正職負責人。在正職負責人空缺或者履行授權程序的情況下,主持工作或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分管某方面工作的副職負責人,也被視為主要負責人。如《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有關問責的規(guī)定,就適用于“主要負責人和主持工作的負責人”。二是分管負責人、有關負責人。如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第十一、二十條,縣級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書記任組長,其成員由黨委和政府有關負責人以及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懂“三農”、會抓“三農”,分管負責人應當成為抓“三農”的行家里手。這里的“分管負責人”,一般是分管“三農”的黨委、政府副職或黨委常委、政府黨組成員等班子成員;而“有關負責人”的范圍更大,包括上述分管負責人及其他班子成員。
機關單位內設機構或者業(yè)務領域負責人。一是內設機構負責人。如《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第二十一條,部長(主任、書記)辦公會議由部長(主任、書記)或者委托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主持召開,領導班子有關成員和有關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等參加。二是業(yè)務領域負責人。如根據《證券公司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證券公司設合規(guī)負責人,對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guī)性進行審查、監(jiān)督或者檢查。這里的合規(guī)負責人以及公司法等法律中的財務負責人都牽頭負責本單位某項業(yè)務工作,并依法承擔責任。
牽頭承擔臨時性或一線具體任務的負責人。一是為專項任務成立的臨時性機構負責人。如根據《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第十一條,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決定對證券公司進行接管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程序組織專業(yè)人員成立接管組,行使被接管證券公司的經營管理權,接管組負責人行使被接管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這里的接管組就是承擔專項任務的臨時性機構,其負責人根據授權履職,任務完成后職責即終止。二是身處現場一線的負責人。如根據《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八條,交通工具上發(fā)現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奎c,并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這里的“負責人”不是固定崗位,而是指最適合履行應急處置職責的人員。此外,“負責人”還可以指代表單位表達立場觀點的非具體崗位。
負責人與法定代表人既有聯系也有區(qū)別。對于機關、事業(yè)單位、有限公司等法人單位來說,其法定代表人是主要負責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贝颂帍娬{“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所以該負責人就是主要負責人。對于合伙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等不存在法定代表人的非法人單位來說,法律責任由其主要負責人承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p>
法律法規(guī)關于“負責人”范圍的規(guī)定,在認識理解和實施效果方面不盡相同。認識比較一致的,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span id="139xx99rxj" class="candidate-entity-word" data-gid="3191968068418265440">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條規(guī)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此處“負責人”范圍包括“正職、副職負責人、參與分管被訴行政行為實施工作的副職級別的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但也有的條款在實施中存在不同理解,如《企業(yè)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yè)名單的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睆牧⒎康目?,此處的“負責人”應該是與法定代表人地位相似的主要負責人,但在實踐中對于是否包括副總經理等其他負責人則有不同認識。再如,有關刑事案件辦理程序關于“經負責人批準”的規(guī)定中,機關副職、黨組成員等班子成員在一定情況下是否也有批準權,存在不同理解。建議在有關制度規(guī)則制修訂時,盡量使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相關負責人、正職負責人、副職負責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等表述,并設條款對其范圍作出解釋;同時,明確其他班子成員履行主要負責人職責的條件、場合、時限等要求。
(作者:潘波,系中國政法大學客座研究員)
來源: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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