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0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
(1995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6號發(fā)布 2020年8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9號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進行預算管理活動,不作為一級預算,其收支納入本級預算。
第三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在精算平衡的基礎上實現(xiàn)可持續(xù)運行,一般公共預算可以根據需要和財力適當安排資金補充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第四條 預算法第六條第二款所稱各部門,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fā)生預算繳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組織、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
第五條 各部門預算應當反映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給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所有預算資金。
各部門預算收入包括本級財政安排給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門預算支出為與部門預算收入相對應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本條第二款所稱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門、各單位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fā)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所稱項目支出,是指各部門、各單位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務和事業(yè)發(fā)展目標所發(fā)生的支出。
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本級預算撥款收入和其相對應的支出,應當在部門預算中單獨反映。
部門預算編制、執(zhí)行的具體辦法,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依法作出規(guī)定。
第六條 一般性轉移支付向社會公開應當細化到地區(qū)。專項轉移支付向社會公開應當細化到地區(qū)和項目。
政府債務、機關運行經費、政府采購、財政專戶資金等情況,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社會公開。
部門預算、決算應當公開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部門預算、決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公開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公開到款。
各部門所屬單位的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部門批復后20日內由單位向社會公開。單位預算、決算應當公開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單位預算、決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公開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公開到款。
第七條 預算法第十五條所稱中央和地方分稅制,是指在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基礎上,確定中央與地方財政支出范圍,并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預算收入的財政管理體制。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具體內容和實施辦法,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中央和地方分稅制的原則和上級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本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財政管理體制。
第九條 預算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所稱一般性轉移支付,包括:
(一)均衡性轉移支付;
(二)對革命老區(qū)、民族地區(qū)、邊疆地區(qū)、貧困地區(qū)的財力補助;
(三)其他一般性轉移支付。
第十條 預算法第十六條第三款所稱專項轉移支付,是指上級政府為了實現(xiàn)特定的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目標給予下級政府,并由下級政府按照上級政府規(guī)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預算資金。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對評估后的專項轉移支付,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予以處理: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規(guī)定,有必要繼續(xù)執(zhí)行的,可以繼續(xù)執(zhí)行;
(二)設立的有關要求變更,或者實際績效與目標差距較大、管理不夠完善的,應當予以調整;
(三)設立依據失效或者廢止的,應當予以取消。
第十一條 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預算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收納和支付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二章 預算收支范圍
第十二條 預算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稱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收入,是指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等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按照規(guī)定標準向特定對象收取費用形成的收入。
預算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稱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是指礦藏、水流、海域、無居民海島以及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等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按照規(guī)定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的國有資產收入等。
預算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稱轉移性收入,是指上級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下級上解收入、調入資金以及按照財政部規(guī)定列入轉移性收入的無隸屬關系政府的無償援助。
第十三條 轉移性支出包括上解上級支出、對下級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調出資金以及按照財政部規(guī)定列入轉移性支出的給予無隸屬關系政府的無償援助。
第十四條 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各項目收入和轉移性收入。
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包括與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相對應的各項目支出和轉移性支出。
第十五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規(guī)定應當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國有獨資企業(yè)和國有獨資公司按照規(guī)定上繳國家的利潤收入、從國有資本控股和參股公司獲得的股息紅利收入、國有產權轉讓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包括資本性支出、費用性支出、向一般公共預算調出資金等轉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入包括各項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投資收益、一般公共預算補助收入、集體補助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包括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預算上下級之間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以及上解、返還或者轉移支付的具體辦法,由上級地方政府規(guī)定,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上下級之間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以及上解、補助的具體辦法,按照統(tǒng)籌層次由上級地方政府規(guī)定,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 預算編制
第十九條 預算法第三十一條所稱預算草案,是指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編制的未經法定程序審查和批準的預算。
第二十條 預算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所稱績效評價,是指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依據規(guī)范的程序,對預算資金的投入、使用過程、產出與效果進行系統(tǒng)和客觀的評價。
績效評價結果應當按照規(guī)定作為改進管理和編制以后年度預算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預算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稱預算支出標準,是指對預算事項合理分類并分別規(guī)定的支出預算編制標準,包括基本支出標準和項目支出標準。
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財政部制定的預算支出標準,結合本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財力狀況等,制定本地區(qū)或者本級的預算支出標準。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編制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規(guī)定報表格式、編報方法、報送期限等。(未完待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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